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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小利掩饰隐瞒罪获刑8个月

发布日期:2025-02-14 阅读:269


贪图小利掩饰隐瞒获刑8个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2日,谢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需要银行卡用于转移非法资金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提供给他人转账,并提供密码验证、刷脸验证等帮助,“刷流水”资金共计10.3128万元,事后谢某某获利2000元。2024年7月24日,谢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局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到谢某某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二千元,上缴国库;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智能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个人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出借,更不得使用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资金。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务必谨慎管理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个人信息,警惕“轻松挣钱”陷阱。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可取,切莫因贪图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出租、出借或出售给他人使用,为他人来路不明的钱款进行转账、套现、取现,或对来路不明的财务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否则可能构成犯罪,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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