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女子醉酒意识不清醒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男子吴某通过某社交软件,结识了同城女子陶女士,由于志趣相投,两人在网上很聊得来。相互熟络之后,男子吴某发现两人离得很近,便询问陶女士是否愿意在线下见面,一起吃个饭相互认识一下。
陶女士稍作犹豫之后,便点头答应了。随后,两人相约在男子吴某家附近的某饭店见面。当两人成功见了面后,对彼此的印象都很不错。
而在吃饭期间,两人都喝了不少的酒,男子吴某喝了大约五、六瓶啤酒,陶女士也喝了将近四、五瓶啤酒。吃完饭后,男子吴某以送给陶女士一个金首饰为由,将醉醺醺的陶女士带回了自己家中。
当进入男子吴某家里后,两人坐在客厅的沙发上闲聊期间,陶女士突然酒劲上来了,感觉头晕目眩,迷迷糊糊地表示想要睡觉。男子吴某见状,便将陶女士扶到自己的卧室里,让陶女士躺下睡一会儿。
陶女士躺下后不久,便陷入了昏睡之中。而男子吴某见陶女士睡着后,一时鬼迷心窍,竟然趁陶女士醉酒,意识不清醒之际,与其发生了关系。陶女士由于醉酒的缘故,迷迷糊糊中,并未做出反抗。
当晚凌晨时分,陶女士的母亲舒某见已经大半夜了,女儿却迟迟未归,于是便给陶女士打了个电话,打算督促其赶紧回家。而醉酒熟睡中的陶女士被电话惊醒后,随即要求男子吴某开车送其回家。
当陶女士回到家后,母亲舒某见她脸色苍白,浑身酒气,而且披散着头发,神智也有点模糊不清,遂询问陶女士发生了什么事情。陶女士声称自己喝醉了,记忆断断续续的,不知道具体发生了什么事情,只知道醒来后躺在男子吴某家里,而且身上没有穿衣服。
母亲舒某当即意识到自己女儿可能遭到了侵犯,于是便怒气冲冲地拿起陶女士的手机,给男子吴某打电话,准备质问事情真相并讨要说法。可是,却始终无人接听。
在多次尝试联系未果后,母亲舒某便带着陶女士前往派出所报了案。其后,因涉嫌强奸罪,男子吴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并在不久之后,被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上,男子吴某的辩护律师为其作了无罪辩护,当时的主要辩护理由如下:
1、陶女士曾自称平时酒量很好,喝六、七瓶啤酒根本不会醉倒。而案发当天,陶女士总共只喝了不到五瓶啤酒。另外,两人吃完饭后,陶女士能够在不需要搀扶的情况下,主动跟随男子吴某前往其家中。因此,案发当晚,陶女士并非处于醉酒不清醒状态。
2、在两人吃饭的过程中,男子吴某曾向陶女士提出了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并承诺送给陶女士一件金首饰,而陶女士当时并没有拒绝,其后还主动跟随男子吴某前往其家中取金首饰。因此,本案无法排除陶女士属于自愿的合理怀疑。
3、案发当晚,陶女士醒来后,不管是言语还是行为,都显得极为平静,并没有表现出丝毫异常,而这也表明对于两人发生关系这件事,陶女士是自愿的,并不感到后悔。
因为,如果陶女士并非出于自愿的话,依常理而言,醒来后定然会痛哭流涕,或者严辞斥责男子吴某,甚至打骂男子吴某。然而,陶女士醒来后,非但没有上述这些行为,相反,陶女士不仅显得极为平静,而且还主动让男子吴某开车送她回家。
综上所述:案发当晚,陶女士其实是清醒自愿的,并非处于醉酒状态,因此,本案中,男子吴某并不构成强奸罪。
然而,法院认真听取了辩护律师的陈述意见后,结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在案证据,对本案进行一番仔细审理后,最终却依然认定男子吴某强奸罪名成立。
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
1、案发当晚,陶女士在警局做询问笔录时,呈现酒后反应迟缓、昏昏欲睡、神志不清醒、判断能力减弱、记忆模糊呈片段性等典型醉酒特征,因此,辩护律师辩称案发当晚,陶女士并非处于醉酒不清醒状态,法院不予确认。
2、辩护律师辩称陶女士平时酒量很好,据此断定陶女士案发当晚并没有醉酒。法院经审理认为,用被害人陶女士平时的酒量,来推断案发时陶女士属于清醒状态,这种推定理由在法理上难以成立,因此,法院亦不予确认。
3、本案中,男子吴某明知陶女士醉酒,意识不清醒,防卫能力明显削弱,处于不知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却依然趁机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4、男子吴某到案后,虽然拒不承认自己犯了强奸罪,不过,却能够如实供述与陶女士发生关系的事实,并未有所隐瞒,因此,其行为依法可视为自首。另外,案发后,男子吴某的家属已经代为赔偿了被害人陶女士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陶女士谅解,陶女士亦向法院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据此,男子吴某依法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法院根据男子吴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男子吴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1、趁女子醉酒,意识不清醒,处于不知反抗、无法反抗的状态,男子与其发生关系,属于强奸罪当中的其他手段之一,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依法构成强奸罪。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3、刑事谅解书,是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从轻处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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