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的立案标准2024
容留二人以上卖淫:容留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卖淫活动。
容留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容留上述特定人群进行卖淫活动。
一年内曾因容留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卖淫行为的:在一年内因容留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容留卖淫行为。
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通过容留卖淫行为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
容留卖淫罪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容留卖淫行为区别于引诱行为,两者的构罪标准一致,刑罚评价相同。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或其他便利条件,且行为人是主动实施容留行为,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请求实施容留行为,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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