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核准追诉?
核准追诉权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的特殊职权,立法上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条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另一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17条新增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例:
2022年9月25日,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某13岁未成年人刘某涉嫌用残忍的方式杀害8岁女童。2024年2月4日,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由甘肃通渭县人民检察院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20日,该案改由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同意追诉其刑事责任。
2024年4月8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就“邯郸市肥乡区一初中生被杀案”发布情况通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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